撰文者/ 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黃坤鍵律師

解析:
小今大學畢業後,在淡水找到了一間顧問公司的工作,於是準備在附近找了一間兩房一廳的房子,暫時承租下來進行新的工作,而小今從仲介公司分類廣告、網路租屋、崔媽媽等租屋管道看了不少房子,但是因為透過仲介公司承租房屋還要付一~二個月的租金當服務費,所以最後小今就從社區公佈欄上找到一間屋主自行出租的廣告,聯絡屋主看了房子之後,覺得價錢和格局都很滿意,而且房屋也已經騰空,剛好可以把學校宿舍裡面的家具搬過來用,於是付了三個月押金加第一個月租金後,快快樂樂的於八月中搬進新的租處,花了兩天的時間搬家佈,一都當但是過了個月後,小今到出所來的置切相順利。半忽然接派打電話,詢問他是否居住在該租屋處,小今答是之後,警員即通知他到分局說明,並且告知他涉嫌侵入住宅與侵佔……

小今到分局之後,才知道他租到法拍屋了!和他訂定租約的原來是房子被法拍的前任屋主,因為大樓的警衛也不知道該屋主的房子被拍賣,所以小今當初為了看房子而向大樓警衛登記的時候,警衛也告知該屋的屋主黃先生確實要把房子出租...等;導致小今失去戒心,而該屋其實已經遭拍賣,也已經有第三人得標拍定了;當日拍得法拍的現任屋主會同法院執行處人員前來點交該屋,赫發現裡面有人居住,門鎖更換,才報警處理,因為一時不確定情況,所以才把小今當作與前屋主有掛勾的侵入住宅與侵佔他人住宅之嫌疑犯

今在分局聽到事情的原委之後,當場傻眼並馬上話給簽合約的前屋主,不過手機早已變成空號…


本案中,因小今承租的房屋已經遭拍定,在法律上,前屋主已經喪失所有權與任何與該房子有關的一切處分權,所以雖然今是善意的第三人,而且簽了租約、付了租金與押金,但是還是不能對抗透過法拍程序標得房屋的拍定人(現任屋主);而且因為該屋在法律上已經是拍定人所有,所以未經過所有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就私自更換門鎖、進入屋內的行為,性質上是可能可以構成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宅與侵佔等的罪嫌,所以今會被警察要求去做筆錄,不過因為今本質上是善意的,而且主觀上認為該屋是他合法承租來的,所以欠缺犯意,是不至於構成犯罪,但是因為房子畢竟是別人的,所以今還是只能盡快搬離該屋,遇到理性的拍定人,或許當場撤回報案、備案的紀錄,並且寬延幾天讓無知的承租人慢慢搬走,要是遇到強悍的拍定人,恐怕今當天晚上就要睡車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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