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契約 談妥再簽

中時 更新日期:2009/12/18 02:55 曾萃芝/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曾萃芝/台北報導】

 

在外租屋就怕權利受損,許多租屋族租屋簽約時都會遇到不少房東以文具行制式契約當作租賃契約,但是房仲業者要提醒民眾,制式契約內有許多不對等條例,簽約前最好與房東協議修正。

 

21世紀不動產企研室表示,文具行所購買的制式契約內,有一條關於承租期滿的契約,當承租方於租期屆滿不及交還房屋的時候,房客每個月必須要賠償出租方「5倍租金」,直到搬遷完成,建議將違約金修訂從5個月改為2個月以內會比較合理。

 

而制式契約條文內也明定「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如果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增加部份應由『乙方(房客)負責補貼』,乙方(房客)不得異議。」住商不動產法務室協理吳光華說,房東是房子的所有人,房屋稅或是增值稅等稅費,應由房東自行吸收,最好協議修正契約為由房東支付。

 

東森房屋法務處經理許榮濱也表示,現成的租屋契約內也有一條「租賃期間若乙方(租客)違背契約各項條約時,任憑甲方處理」。許榮濱表示,「任憑處置」的認定標準模糊不清,且此項條約對房客相當不利,最好與房東協議刪除,避免不肖房東對房客要求無限上綱。

 

此外,太平洋房屋契約部蕭朝陽經理也提醒租屋族,租屋簽約時會約定提前解約之違約金,通常約定違約金以1個月為宜;而租屋押金則不得超過3個月。

 

21世紀不動產企研室表示,制式契約要注意調整外,房東答應任何約定,最好加註在契約內,日前就發生房東口頭答應租屋附家具,不過沒有明定在契約內,簽約後房東不認,房客也拿不出證據,導致租客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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