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1/24 13:17 林志偉

許多房屋出租,房東房客習慣到便利超商,買份「房屋租賃契約」簽約,但是這份契約年久失修,對房客相當不利,其實內政部有訂定租賃契約範本,只是只能在網路下載,消基會批評有關機關不夠便民,反而讓房客吃了虧。

 

一張張的出租房屋廣告,貼滿在布告欄上,租房子簽契約時,不論房東或房客,為了圖方便,都會習慣到超商、書局,買這份「房屋租賃契約」,但消基會表示,這份多對房東有利而已。

消基會董事黃怡藤:「(房屋租賃契約)它只是簡單規範,基本的租賃架構,它並不足以保障任何一方有充分的權利。」

消基會發現,這種契約不但「年久失修」,內容多對房客不利,例如契約上只規定房客違約時,房東可以隨時解約收回房屋,但如果像是房東拒絕修理房屋等,卻隻字未提。

而且更扯的是,租屋到期時,房客還來不及搬走,房東可以向房客要租金5倍的違約金,但消基會表示,這樣是可以不用理會的。黃怡藤:「合約金到達5倍這樣高的約定,它是不符合公平原則,可以主張這一部分的記載是無效。」

消基會說,內政部在91年就定有租賃契約範本,但只能在網路上下載,市面上無法取得,提醒民眾,要簽約租賃條約時,一定要再三確認,以免成了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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