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購屋客 可免徵奢侈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由於奢侈稅上路至今,仍有不少民眾不諳奢侈稅課徵及免課原則,而近來民眾詢問同時擁有兩間房子時,若因故賣掉持有2年內之新屋,是否也要課徵奢侈稅,對此財政部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同一時間持有2戶房地,出售新房地時來申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若未符合「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這兩項條件,則應該以「換屋」作為前提,才有可能免課奢侈稅。

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以下通稱之)第5條第2款,明訂政府為照顧民眾換屋需要,對於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原僅持有一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持有期間無營業或出租行為者,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雖於出售房地時擁有2戶房地,仍屬於合理常態的移轉,因此予以排除課稅。

另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致需出售新購房地者(買新賣新),亦予以排除課稅(即『劉億如條款』)。換言之,適用該條款後段規定應以為「換屋」購買新房地,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致需出售新房地之情事為前提。

據國稅局指出,日前受理一位民眾陳情,他先前曾為父母買了一間新房子,後來因父母身體欠佳,該位民位不忍父母獨居及個人資金需求等因素欲出售該房地,便向國稅局申請適用因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排除課稅。

然國稅局認為,該位民眾並非因「換屋」之自住需求而購買新房地,與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不符,如於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該房地,仍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國稅局強調,民眾如持有2戶房地,有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在2年內出售新房地,除符合經財政部公告排除課稅之情形外,應向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認定。

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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