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消費券需攜帶: 1.通知單 2.身份證 3.印章 ※委託代領者需攜帶: 1.通知單 2.身份證 3.印章 4.委託書 5.委託人身份證(未有身份證者則帶戶口名簿)
一、發放對象《消費券資格》 (一)一般原則 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均納入發放對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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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人員,以條例生效日97年12月7日之人數統計,約計有23,189,350人。 (實際領券人數尚須加計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且完成登記的新生兒 以及97年12月7日至97年12月30日新增之準國民) 1.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的人,或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 以前出生之人,於98年3月31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消費券。 2.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具有上列第1款至第8款身分之人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7日以後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得由法定繼承人領取。
(一)一般情形: 分為「親自領取」及「委託領取」。委託領取時,以委託給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 1.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 2.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應由暫時監護人領取。 3.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 4.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 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一)方式:分為「統一發放」與「個別領取」兩種。 (2) 符合第3條第3款至第8款資格之準國民,在全國1萬4千多個發放所其中的485個發放所設「專櫃」, 由移民署派員負責驗證服務工作。準國民僅20人以下之鄉(鎮、市、區),該等人員之消費券,以 報值掛號方式寄送。 (3) 矯正機關收容人均在矯正機關內領取。 (1)未及於98年1月18日領取者:98年2月7日至4月30日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2)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9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出生之人,於 3月31日辦妥 出生登記者: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3)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具有第3條第1款至第8款身分之人,於97年12月7日至12月 30日死亡的人: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需攜戶口名簿及印章,因故不能親自領取民眾應檢附之委託書※ 所有發放作業將在98年4月30日截止,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已經發給者,不問遺失、毀損或其 他任何原因,也都不會補發。
※2009/01/05補充: 3600元消費券相關作業已經展開,各戶政所元旦假期, 行政院在1月5日正式啟用消費券諮詢中心,開放免付費專線 市話:0800-88-3600 早上八點至晚上十點 提供全國人民來詢問消費使用上的疑難雜症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專屬網站:http://3600.moi.gov.tw/ 可以上這裡查詢相關資訊、表格喔! 如:消費券委託他人領取委託書等等。 消費券的領取地點: 基本上1/18當天發放以各戶藉投票所在為主(領取單上會更詳細註明) 而2/7-4/30為領取單上指定郵局領取! |
資料來源: http://viablog.okmall.tw/blogview.php?blogid=274 Via's旅行札記-旅遊美食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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