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的買賣房者要注意了,財政部發佈解釋令,民國97年起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要開始課微營業稅和營所,不再納入個人財產交易所申報。不過國稅局基於「抓大放小」的原則,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達六戶以上者,才會列入查核的範圍。

  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如果是非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但近年來,許多民眾將房屋買賣作投資工具,利用買賣房屋來賺取價差,與所得稅法所稱「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有所出入,且此種買賣行為是否屬於應課營業稅的銷售行為,徵納雙方存在爭議,常有民眾將銷售房屋的所得納入綜所稅列報,卻被國稅局退稅,但補徵營業稅、並加罰處款。

  南區國稅局局長邱政茂表示,南區國稅局曾在94年度進行營業人售屋查核作業時,發現個人買賣房屋一年度可達數十戶,甚至上百戶,台南縣更有民眾從事標購法拍屋並完成不動產登記,整修後再行出售,87至91間出售房屋將近200戶,金額更高達1億500萬元,因為是以「個人」名義進行買賣,所以價差均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國稅局則認為,此種行為難認定為「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銷售行為,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為解決爭端,財政部已發佈解釋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沒課徵營業稅和營所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邱政茂進一步指出,受限於查稅人力,無法將所有個人詹屋的案件逐一查,因此查核的標準是排除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的房屋後,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含法拍屋)達六戶以上者,先行納入查核範圍,經查其交易頻率及交易目的,若屬營利性質,即予以課徵營業稅。不過若是經人檢舉的案件,則不受出售六戶以上的限制,都會著手進行調查。從97年1月1日起,個人售屋若符合課徵營業稅的標準,不可以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一定要記得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96/12/31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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