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風災受損 房客不可要求財損

【馬婉珍/台北報導】
     9月開學季,就讀中南部的同學,返回租屋的賃居處,卻發現因八八水災、造成租屋處淹水,租處家當全部損失,且淤泥滿地、門窗破損,無法居住,律師指出,租屋處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淹大水,不可歸責於房東,可要求房東修繕或終止租約,但房東並無賠償租客私人財產損失責任。

     律師張寧洲表示,若風災造成租賃處毀損達不堪使用,例如房屋的門窗全部毀損、滿屋淤泥堆積等,租客可依據民法第423條,提出與房東協商終止租約。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馮麗芳指出,租屋處因風災淹大水,屬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歸責於房東,所以房東並無賠償租客私人財產損失責任。

     依據民法規定,租屋處的修繕責任,應由房東負擔,包括房屋硬體結構的隔間、牆壁、窗戶等,也應負擔當初提供家具或設備的修繕更新等責任,以利租客居住使用,但不涵蓋租客的電腦、衣物等私人物品。

     而馮麗芳也提醒,租客發現房屋需要修繕時,應盡早告知房東,並與房東約定在一定期間內修復完成,如一周內、半個月內等,以免造成居住使用的不便性。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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