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表示:98年房屋稅將於98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98年5月31日截止, 茲因5月31日是星期日,適逢週休例假日放假,故依法順延至同年6月1日(星期一),請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限屆滿前繳納,以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被移送強制執行。

  本期開徵之稅額係徵收97年7月1日至98年6月30日期間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接到房屋稅繳納通知書(稅單),若對稅額有疑問,或尚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者,都可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臺灣省內各縣部分,亦可向鄉鎮市公所查詢或申請補發。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在繳稅方式方面,為了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該部提供下列繳稅管道,供民眾選擇利用:

一、現金繳納:

(一)臨櫃繳納: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逕向各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以現金或支票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納稅義務人繳納2萬元以下之案件,於稅款開徵日前5天起,亦即自98年4月26日起,可以到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24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繳納。惟納稅義務人需自行負擔手續費6元,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

二、轉帳繳納:

(一)約定轉帳繳納:已辦理與銀行或郵局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繳款截止日(98年6月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二)自動櫃員機: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各地銀行、合作社、農會、郵局等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三)信用卡: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於繳納期間截止日當日24時前,透過電話語音或利用網際網路(網址:https:// paytax.nat.gov.tw)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及繳款期限等資料,取得授權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更正或取消。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須支付手續費及手續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四)電話語音轉帳繳稅: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稅款,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本項繳稅方式納稅義務人需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將連同應繳稅額一併由存款戶扣款。

(五)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的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間截止日當日24時前,使用晶片金融卡至繳稅網站(網址:https:// paytax.nat.gov.tw)進行繳稅。使用本繳稅方式應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將連同應繳稅額一併由存款帳戶扣款。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利用銀行或郵政機關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應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房屋稅款,如有不足者,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之作業。

  財政部賦稅署最後指出,房屋稅為直轄市稅及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在進行建設時,舉凡與民眾生活福祉密切有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各項支出,均有賴房屋稅收入來支應,故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請如期繳納房屋稅。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04/2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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