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賠錢賣房子的民眾,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實際買賣價格」方式申報較為有利,只要檢具賠售房屋的買賣合約書影本及相關單據,就可避免被課徵房產交易所得稅。

 

  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為97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與不動產相關的所得稅,分為財產交易所得及租賃所得稅兩部份。

 

  其中,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的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計算,而房地產交易視為個人所得,民眾在年度報稅時必須申報,否則難逃補稅命運。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房產交易所得額的計算方式有依「實際買賣價格」、「財政部申報標準」兩種方式報稅。

 

  當售屋有盈餘時,民眾不妨先試算「財政部申報標準」,也就是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以利潤評定標準,所得的結果即是房產交易所得額,再比較售屋實際所賺的錢,仔細選擇適合的報稅方式。

 

  但在虧損出售房屋的情況下,採「實際買賣價格」方式申報較為有利。即以房屋買入金額減去賣出金額後,加計買賣房屋的成本支出,售屋所得額為負數時不需繳稅,房屋交易所得以「零」計算。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去年納稅義務人有兩棟房子同時出售,一棟賺錢、一棟賠錢出售時,兩者實際買賣價格相抵,計算出實際的房產交易是獲利或虧損,再考慮以最划算的方式報稅。

 

  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買賣房屋的時間距離久遠,無法提出房屋交易成本時,可依「財政部申報標準」申報房產交易所得。

 

  依據財政部今年 2月間公布的98年個人出售房屋課稅標準,全台分為七大地區,依房屋評定現值加計利潤評等(不同的百分比),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分別為:

 

  一、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29%,計算售屋所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售屋所得。

 

  三、準直轄市之縣(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6%,計算售屋所得。

 

  四、準直轄市之縣(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售屋所得。

 

  五、其他縣(市)之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售屋所得。

 

  六、其他縣市之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0%,計算售屋所得。

 

  七、其他縣市之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售屋所得。

 

  購屋成本單據,以確定去年房產交易無所得,避免被課徵房產交易所得稅。980501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05/01 10:49 報稅專題4(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 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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