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的利息可以扣稅嗎?
 
   

答案是可以的。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如係採用列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數額最多30萬元

不過,辦理列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必須符合已辦理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居住之實,才可列報,提醒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生一案例,納稅義務人因未辦理房屋戶籍登記,因此,在申請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被國稅局拒絕,並要求補稅並罰款,納稅義務人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猶表不服,後來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納稅義務人雖舉證證明僅有一處自用住宅,並有居住該址之事實,並無逃漏稅之嫌,但依穩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因此,法院判決納稅義務人敗訴,依規定要須補稅,並處以罰款。

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列舉購屋借款利息特別扣除額,必須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三者缺一不可,因此,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不僅要有居住該屋之事實,還需辦理戶籍登記,國稅局才可以核實認列。

以上圖文來自 : 東森房屋_全能房貸家  http://www.etwarm.com.tw/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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